2004年10月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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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受到伤害如何择法索赔?
违约侵权都是理 索赔得会挑理
史友兴

  一起因旅游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二次不同的判决,告诉了人们选择索赔的法律不同,获得的赔偿金额就会不同。
    2004年4月18日,现年62岁的江苏省江阴市市民马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饭店用餐时,因地上太滑导致马女士跌地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3403元。事后,马女士就医药费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对马女士摔伤的事实不予否认,但认为当时去餐厅用餐时导游已发现地上比较滑,并向包括游客马女士在内的所有游客告示过,马女士滑倒摔伤,是因其未注意才发生的。当时参加旅游的有100余人,导游只有5人,导游告知路滑后,马女士应自己尽注意义务。因此,旅行社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故拒绝了马女士要求赔偿的请求。但是,马女士认为,自己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旅行社与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她在旅行过程中受伤,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协商未成。马女士于2004年5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34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认为,马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苏州二日”游,按规定交了款,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合同关系。旅行社对为马女士提供的旅游服务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义务。旅行社对其导游发现路滑后已进行告知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故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因此,旅行社对马女士伤害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马女士的医药费的大部分。马女士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其应对本人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马女士的医药费3403元,由旅行社赔偿2041.8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马女士负担60元,由旅行社负担90元。
  一审判决后,马女士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她认为,自己在旅行社组团的旅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一饭店用餐时,因地滑导致其跌地受伤,旅行社应对其负全部责任,全额赔偿其医药费。一审法院明显减轻了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显属不当。旅行社则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马女士在一审中主张的是合同责任,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旅游服务过程中导致游客人身损害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全额赔偿马女士的损失。原审法院将本案双方当事人涉讼的合同纠纷确立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以侵权责任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显属不当,应予改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马女士医药费3403元;一、二审诉讼费330元均由旅行社负担。
    
  专家评说

  有关法律业内人士指出,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之所以不同,原因在于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一审法院选择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担,由旅行社承担全部损失的60%,赔偿2041.8元;二审法律适用的是合同责任,认定旅行社一方违约,承担100%的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3403元。由于本案中的当事人主张的是合同责任,一审法院因未注意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了侵权责任,自然就错了。由此可见,同一损害事实,因适用的法律不同,受害者得到的赔偿就会不同。而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的选择权不在法院,而在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选择法律索赔的前提,必须是同一损害事实,既构成违约责任,又构成侵权责任,即在两种责任产生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选择索赔的法律。如果只是单一的违约责任,或单一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则没有选择权。至于当事人主张何种责任最有利,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不同的责任,适用的条件、赔偿的范围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因此,当事人应当根据受到伤害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史友兴)